违法建筑的拆迁没有赔偿。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拆除违法建筑,是为了履行自己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不需要对违建人进行赔偿,但如果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拆除的,违建人可要求其赔偿相应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