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以下情形的违建玻璃房不会被拆除:
1、强行拆除会影响重要建筑物主体的安全;
2、在现有的拆除技术条件下,无法拆除;
3、被强拆会损害公共利益;
4、后期补办手续并通过了审批,或已改正违章建筑的情况;
5、该建筑是在20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建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