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资格范围有: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担保人;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担保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