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不构成过失犯罪。根据法律规定,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指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的行为,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应当接受卫生检疫检查而故意逃避或拒绝。
《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不是过失犯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应当接受卫生检疫检查而故意逃避或拒绝。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是指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解析:
对 妨害动物防疫罪 既遂的处罚标准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中: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 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妨害动植物防疫 、检疫罪是指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律依据:(一)本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界限 两者存在诸多相同之处,如都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都以违反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前提,都有引起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后果,犯罪主体均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皆出自过失,等等。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的直接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主要是国境卫生检疫的管理制度;而后者侵犯的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2)违反的行政法规不同。前者违反的是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有关规定;后者违反的是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3)危害结果不同。前者引起了鼠疫、霍乱、黄热病、艾滋病等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后者则是引起了鼠疫、霍乱等甲类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 (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与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界限 二者存在某些相似之处,比如,二者都违反了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有关规定;都可能造成了检疫传染病的传播;都危害了公共安全;都是出自过失。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的主要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境卫生检疫管理制度,后者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管的正常活动。
(2)行为的非法性不同。前者的非法性在于行为人违反了应当接受国境卫生检疫的义务;后者的非法性则在于行为人违背了对传染病防治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既可能是国境卫生检疫职责,也可能是其他传染病防治监管职责。
(3)犯罪的危害结果不同。就危害结果的形态而言,前者既包括实害结果(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也包括危险结果(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而后者只包括实害结果一种,即必须发生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且情节严重的事实情况。就造成传播的传染病的种类而言,前者只包括鼠疫、霍乱、艾滋病等检疫传染病,范围较窄;后者则包括所有法定管理的3类35种传染病,种类繁多。
(4)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其主体;后者是特殊主体,仅限于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其他自然人或者单位不能成为该罪主体。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可以追究的刑事责任是:行为人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过失犯罪】国内外刑法关于业务过失犯罪处罚规定之比较
第一,关于业务过失犯罪的刑罚强度。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业务过失犯罪的法定刑重于普通过失犯罪的立法例而我国1979年刑法却反其道而行之,虽然1997年刑法调整了个别业务过失犯罪的法定刑,降低了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最高法定刑虽然《刑法修正案(四)》和《刑法修正案 (六)》新增的业务过失犯罪在刑罚上也体现了对这类犯罪加重处罚的精神,但并未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对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要轻于普通过失犯罪的局面。
第二,在法定刑的刑种设置方面。在国外刑法中,自由刑和罚金刑是其对付业务过失犯罪的两种重要手段,以日本为例,现行日本刑法共规定有四种业务过失犯罪,每一种业务过失犯罪的法定刑都在自由刑之后规定了罚金刑。此外,随着资格刑的内容由剥夺名誉过渡到剥夺能力,这种刑罚也为许多国家的刑事立法所采用。以俄罗斯刑法典为例,它所规定的业务过失犯罪的法定刑中均有“剥夺担任一定的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的规定。另外,德国、意大利等国家的刑法典中也有类似规定。而我国刑法对众多的业务过失犯罪配置的刑种,除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可判处罚金外,其余均为封闭式的自由刑。
第三,在业务过失危险犯的规定方面,作为大陆法系成文法主要代表国家的德国和日本,在刑法典中均规定了不少业务过失危险犯,如德国刑法典第 315条a(过失)侵害铁路、水路及航空交通罪、第315条c(过失)危害公路交通安全罪等。日本刑法典第117条(之二)的(业务上)失火罪、第129 条(业务上)过失导致交通危险罪等。此外,俄罗斯、罗马尼亚等国的刑法典中也都有类似规定。而我国现行刑法只对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做出了业务过失危险犯的规定,对于其他业务过失犯罪均没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