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按季的限期是每年的4月、10月1至15日内。在遵循自愿的原则并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后,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年应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下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可在每年4月1至15日内一次性申报全年应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