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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什么规定

发布时间:2023-01-19 06:59:00

检察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的规定有:人民检察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检察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什么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检察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什么规定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检察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什么规定



调取证据刑诉法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二) 证人 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 书、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人民 法院判决书 ,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六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 刑罚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第四十七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 公诉人 、被害人和被告人、 辩护人 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四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 。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当中明确了刑事案件当中的证据是包括七种证据,在调查的时候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不允许存在着威逼利诱或者是刑讯逼供的这种行为,对那些根本就不能够正确表达的部分人员,不能够作为证人用来调查取证的。

检察人员应如何收集各种证据

检察机关可以凭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据材料,并且可以根据需要拍照、录像、复印和复制。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严格保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调查、核实证据,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署名,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本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刑事诉讼法调取证据的规定是什么?

在治安稳定,法律健全的当今社会,大多数的人都在按部就班的工作生活。但是即使在这样的条件下,我们的周围也难免偶尔会发生一些涉及到 刑事诉讼 的事件。那么如何在遇到相关刑事诉讼事件时及时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提供一些有关案件的关键 证据 无疑是维护自己权益最重要的途径。下边给大家讲一下 刑事诉讼法 调取证据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调取证据的规定是什么?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二)书证(三) 证人 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三条 运用证据的原则 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 书、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人民 法院判决书 ,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五条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 刑罚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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