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已失效,《民法典》中关于物权的最新规定:
1、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2、土地承包期限届满,经营权人可依规定继续承包;
3、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的一般条款为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
4、人数双过半同意即可动用公共维修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