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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如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发布时间:2023-01-19 07:01:17

检察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的,检察机关可以直接去收集调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检察机关应当保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检察机关如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检察机关如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检察人员怎么去收集各种证据

检察机关可以凭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据材料,并且可以根据需要拍照、录像、复印和复制。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严格保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调查、核实证据,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署名,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本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刑事诉讼法调取证据的规定是什么?

在治安稳定,法律健全的当今社会,大多数的人都在按部就班的工作生活。但是即使在这样的条件下,我们的周围也难免偶尔会发生一些涉及到 刑事诉讼 的事件。那么如何在遇到相关刑事诉讼事件时及时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提供一些有关案件的关键 证据 无疑是维护自己权益最重要的途径。下边给大家讲一下 刑事诉讼法 调取证据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调取证据的规定是什么?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二)书证(三) 证人 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三条 运用证据的原则 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 书、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人民 法院判决书 ,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五条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 刑罚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刑事诉讼法》调取证据法律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 刑事诉讼法 》调取 证据 法律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调取证据的法律规定: 第四十九条: 辩护人 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随案移送,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调取。人民检察院移送相关证据材料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辩护人。 第五十条: 辩护 律师 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 证人 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签发准许调查书。 第五十一条: 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因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或者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第五十二条: 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收集、调取必要,且不宜或者不能由辩护律师收集、调取的,应当同意。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 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个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材料的名称、收到的时间、件数、页数以及是否为原件等,由书记员或者审判人员签名。 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后,应当及时通知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第五十三条: 本解释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写明需要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的内容或者需要调查问题的提纲。 对辩护律师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准许、同意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决定不准许、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律师担任诉讼 代理 人,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律师为了能够充分的为 犯罪嫌疑人 争取各项合法的权益,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向司法机关调取证据,了解司法机关当前所掌握的证据才能更好的为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在为犯罪嫌疑人及相关人员,向人民检察院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的时候,也是需要取得人民法院的准许调查书的。

检察机关如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的规定有哪些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明确调取的证据和提供时限。

被调取单位及其经办人、持有证据的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

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录像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明确调取的证据和提供时限。被调取单位及其经办人、持有证据的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录像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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