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的特征是:是一种专门性的监督,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该法律监督主要是对刑事诉讼活动中的程序性事项;该法律监督是对法律实施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一是国家性,即法律监督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部分,是通过立法的形式,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授权人民检察院行使的。它意味着法律监督是一种法定职责,是权力与责任的结合;同时,它渊源于国家最高权力,是国家监督权的组成部分。
二是专门性,即法律监督权由人民检察院专门行使,人民检察院以法律监督为专职专责。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家权力机关享有一定的监督权,但是它的主要职责是行使国家立法权;行政监察部门是专门行使监督权的机关,但是它监督的范围局限于政纪的执行情况,而且从属于各级行政机关,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只有检察机关是专门行使国家法律监督权并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国家机关。
三是规范性,即法律监督的对象、范围、程序、手段等均由法律规定。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合法性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基本标准,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则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所要实现的基本目标。
四是程序性,即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同时监督的效力也主要是启动相应的司法程序。法律监督职能中除了极小一部分消极处分权(如撤案、不起诉等)以外,一般不具有实体性的处分权,更没有行政处分权和司法裁决权。正是因为法律监督职能的这种程序审查和程序启动功能,使它与国家的其他职能形成一定的监督制约关系,而且这种监督制约关系不具有凌驾于行政、审判等国家职能之上的可能性。
五是强制性,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法律效力,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依法作出的决定或采取的法律措施是严肃的执法活动,必须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这些特点表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独特的性质,是其他形式的监督不能替代的。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以下特征:
1、法律监督是对法律实施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
2、法律监督是一种专门性的监督;
3、法律监督是一种程序性的监督。
政府法制监督作为行政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行使领导权的重要形式和途径。政府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政府基于行政隶属关系。
根据宪法第一0八条和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依法规范、约束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行政管理活动一种领导形式。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法制监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有权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法院的审判和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这种监督贯穿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始终。
1.立案监督。刑事立案监督的任务是确保依法立案,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和违法立案。
2.审查批捕过程中的监督。(1)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2)对提请批捕的监督。
3.审查起诉阶段的监督。(1)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2)对移送起诉的监督。
4.审判阶段的监督。(1)对法庭审理活动的监督。
(2)对一审裁判的监督。
(3)对生效裁判的监督。
(4)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
(5)对特别程序的监督。
5.执行阶段的监督。(1)死刑执行的临场监督。
(2)对监外抽行的监督。
(3)对减刑、假释的监督。
(4)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8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