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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院量刑的结果跟法院的一样吗

发布时间:2023-01-19 07:08:25

检查院量刑的结果跟法院的不一样。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可以对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应该提出量刑建议,法院审判时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但是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可以依据事实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检查院量刑的结果跟法院的一样吗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检察院量刑和法院判刑一样吗

不一样。检察院给出的只是量刑建议,法官会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参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一百九十六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第一百九十七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检察院量刑的结果跟法院的一样吗?

法律分析:检察院只可以提出量刑建议,法院一般会尊重和考虑,但最终的决定权还是在法院。

检查院量刑的结果跟法院的一样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 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和开庭结果一样吗

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和开庭结果不一样。对于刑事案件,检察院的公诉的时候,公诉书上一般都有量刑建议,比如说建议判三年有期徒刑,或者建议判缓刑,那么对于检察院这个量刑建议,在法院开庭审判的时候对判决结果有多大的影响。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在侦察完毕的基础上,向法院公诉的时候在公诉书中注明的一项建议,就像民事案件的起诉状一样,有诉求和建议权利,既然是建议,那么从字面引申,法院审判是可以做参考,也可以不做参考的,从这方面来说,对审判时候的定罪量刑影响不大。从职责分工来说,检察院公诉,代表的是国家,但是在法庭上,充当的也只是原告的角色,说白了地位和被告在法官眼里是平等的,既然是平等的双方,对于其建议,法院可以选择采纳,也可以不选择采纳,从这方面来说,量刑建议的影响也不是很大。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在侦察完毕的基础上,向法院公诉的时候在公诉书中注明的一项建议,就像民事案件的起诉状一样,有诉求和建议权利,既然是建议,那么法院审判是可以做参考,也可以不做参考的,从这方面来说,对审判时候的定罪量刑影响不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一般原则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检察院量刑建议和法院最终判决有差距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检察院量刑建议与法院最终判决有没有差距,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如果证据充分,犯罪事实清楚的,一般是没有差距的,有差距也会比较少。

      法院的最终判决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可以 存在差距的,因为法院拥有最终的量刑权,因此法院如果与检察院在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上存在不同的判断,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对法院是没有约束力的。从实践上讲,在认罪认罚当中通常情况下法院对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予以认可的,不予认可的情况比较少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检查院量刑的结果跟法院的一样吗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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