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村闲置宅基地收回补偿分以下情况处理:
1、货币补偿,指通过专业估价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
2、产权调换,即以异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
3、结合型补偿,货币和产权调换结合。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