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款并不是必须打户主名下。拆迁款并不是属于户主一个人的,征地拆迁以户为单位,由户主领取拆迁款,领取后在本户内进行再分配,家庭内部对安置补偿有约定的,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予以遵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