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股东虚假出资的认定有:
1、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认定为虚假出资;
2、股东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存在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3、股东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