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动产登记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契税完税或减免契税凭证等完税证明原件;
4、证明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如买卖合同、互换合同或赠与合同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