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转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国有股转让的目的是调整投资结构;
(三)国有股转让的申请,应当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