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一个条件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设置而实际上没有设置账簿的;
2、私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然设置了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以及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