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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油烟排放规定

发布时间:2023-04-20 23:29:56

餐饮油烟排放规定:

餐饮油烟排放规定

1、排放油烟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

2、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

3、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有4.5倍直径的平直管段,其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

餐饮油烟排放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当进行污染防治处理。

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在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期间确需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将排放的可燃性气体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按照要求限期修复或者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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