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所有权证书应当向船籍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补发。根据规定,如果遗失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明资料申请补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原证书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四十七条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遗失的,持证人应当书面叙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原证书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