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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措施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

发布时间:2023-04-20 23:42:41

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解除的情形有:

(一)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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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四)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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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

(六)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财产保全措施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

(一)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四)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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