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业主在办理了相关的规划手续,通过审批后建造楼顶阳光房,那么就不属于违建;但如果业主没有办理相关的规划手续,在没有审批的情况下,阳光房属于违建。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