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纠正不适宜使用的企业名称有:
1、含有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词的;
2、企含有邪恶宗教、侮辱性的词语的;
3、法律法规纠正不适宜使用的其他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企业名称中间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词的,该字词应当是行业限定语。
使用外国投资者字号的外商独资或者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名称中可以含有(中国)”字样。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并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境外企业分支机构还应当在名称中标明该企业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企业集团名称应当与控股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一致。控股企业可以在其名称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