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有:
(一)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