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期满后若仍未查清犯罪事实的不会收监。若在监视居住期间满后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就会被收监。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可以接着第二次监视居住,也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
看具体情况来判定: 其一、如果对被告人适用 缓刑 的或者被告人被宣判无罪的,则不会收监; 其二、如果法院根据相关的事实与 证据 ,判决被告人 有期徒刑 以上的 刑罚 的,则会予以收监服刑。 《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规定, 监视居住 应当在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 羁押 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 辩护人 ,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第五条 收押检察的内容: (一)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收押管理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二)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有无相关凭证: 1.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 刑事拘留 证、 逮捕 证2.临时收押异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是否具备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监狱签发的通缉、追捕、押解、寄押等法律文书3.收押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罪犯、判决确定前未被羁押的罪犯,是否具备人民检察院的 起诉书 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4.收押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罪犯,是否具备撤销 假释 裁定书、撤销缓刑裁定书或者撤销 暂予监外执行 的收监执行决定书。 (三)看守所是否收押了依法不应当收押的人员。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期间如果起诉逮捕,会收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六条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这种情形会被送入看守所,而不是收监。
收监是一种收押入监的活动,是刑罚执行的开始。而在监视居住被依法批准逮捕之后,尚未经过法院的审判,这种情况下并不会涉及到刑罚,自然也就不存在收监的情况。
但是在监视居住被批准逮捕之后,往往会被送入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限制其人身自由。
《刑法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