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共同保证责任是指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对同一债务人的同一债务履行共同提供保证时依法应承担的担保责任。共同保证人对于主债务的履行负连带责任;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任一保证人均有义务对主债务负全部清偿责任;但承担了清偿责任的保证人依法可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