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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每天需要做什么呢

发布时间:2023-01-19 08:37:42

监视居住每天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1、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监视居住每天需要做什么呢

2、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3、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4、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5、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监视居住每天干嘛

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监视居住每天需要做什么呢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监视居住在宾馆一天做些什么

监视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居住关在旅馆是为了方便执法人员办案,可以随时监视当事人的所有事情。监视居住的法定情形同取保候审。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窜供,毁灭证据,再次犯罪等。同时被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五条 对于保证人罚款的决定已过复议期限,或者复议、复核后维持原决定或者变更罚款数额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指定的银行将保证人罚款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还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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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主体监督问题。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主体是公安机关。为防止滥用强制措施作为侦查手段进而侵犯人权甚至刑讯逼供或变相刑讯逼供,在目前情况下,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监督工作应当包括:一是对侦查机关(部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全过程进行观察,以防止刑讯逼供等情况的发生。检察人员有权在不对讯问造成不利因素情况下通过居所内设立的监控摄像观察讯问情况。二是对犯罪嫌疑人或其律师提出的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的控告,有权调取讯问录像,及时审查处理。若查证属实,其供述作为非法证据将被排除并追究实施刑讯逼供者的法律责任。三是及时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交流。特别是在监视居住开始执行后的24小时以内或者被监视居住者被临时带离指定居所并送回后,应当与被监视居住人谈话并记录在案。四是监督执行人员有无为被监视居住人通风报信、违反法律法规传递信件、物品等渎职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六条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监视居住遵守怎样的规定

一、 监视居住 遵守怎样的规定 1.被监视居住的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不得妨碍 诉讼 的顺利进行)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这里的他人是指与被监视居住人共 同居 住的家庭成员和辩护 律师 以外的人。)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 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 或者串供(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 身份证 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2.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 被监视居住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 逮捕 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二、监视居住的程序是怎样的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监视居住意见书,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安局局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执行监视居住通知书。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执行监视居住通知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公安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监视居住的,应当向其本人宣布,并由其本人在监视居住决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告知其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宣布后应当立即将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并告知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拟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住处、居所或者会见其他人员的,批准前应征得决定机关同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经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在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最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 辩护人 认为监视居住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 申诉 ,要求解除监视居住。经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监视居住。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公安司法机关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重复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其实不管是采取监视居住措施还是被取保候审了,在这期间内,作为被监视居住人或者被取保候审人都是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否则的话就会给自身带来不利的后果。比如可能会被逮捕。而在监视居住期间,需要遵守的规定虽然与取保候审期间的规定有点雷同,但还是有不一样的地方,因而就需要仔细区分一下。

监视居住期间规定有哪些?

监视居住 间卫生间规定有哪些? 1、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 逮捕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 扶养 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 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 取保候审 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 证人 ,也不交纳 保证金 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2、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 辩护人 ,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第七十六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 管制 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 拘役 、 有期徒刑 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4、第七十七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 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 身份证 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 逮捕 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5、第七十八条: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6、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监视居住(公安规定): 1、第一百零五条: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 批准逮捕 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监视居住。 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对于被取保候审人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可以监视居住。

2、第一百零六条: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应当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说明监视居住的理由、采取监视居住的方式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捺指印。

3、第一百零七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有人身危险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4、第一百零八条:固定住处,是指被监视居住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二)便于监视、管理(三)保证安全。 公安机关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办公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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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一百零九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制作监视居住通知书,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由决定机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无法通知”:(一)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二)没有家属的(三)提供的家属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 无法通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无法通知家属的,应当在监视居住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6、第一百一十条:被监视居住人委托辩护 律师 ,适用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

7、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安机关在宣布监视居住决定时,应当告知被监视居住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8、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对被监视居住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电话、传真、信函、邮件、网络等通信进行监控。 9、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安机关决定监视居住的,由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指定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必要时,也可以由办案部门负责执行,派出所或者其他部门协助执行。 10、第一百一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指定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核实被监视居住人身份、住处或者居所等情况后执行。必要时,可以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协助执行。 11、第一百一十五条:负责执行监视居住的派出所或者办案部门应当严格对被监视居住人进行监督考察,确保安全。 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应当及时将监视居住的执行情况报告决定机关。 12、第一百一十六条: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以及要求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应当经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或者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在批准被监视居住人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以及与他人会见或者通信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13、第一百一十七条:被监视居住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区分情形责令被监视居住人具结悔过或者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 。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其先行拘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被监视居住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执行监视居住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决定机关。 14、第一百一十八条:在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不得中断案件的侦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案情变化,及时解除监视居住或者 变更强制措施 。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15、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安机关决定解除监视居住,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并及时通知执行的派出所或者办案部门、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解除、变更监视居住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解除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公安机关在办案的过程中不能一次性就能确定嫌疑人,而是在不断的收集证据,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才能进行逮捕,因此对于嫌疑人可以进行拘留的,在办案未完结的时候就要进行监视居住,除此之外对于一些特殊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进行监视居住,在我国的相关 法规 中有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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