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适用的情形有:
第一,留置权可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
第二,留置权可适用于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
第三,留置权可适用于保管合同。
第四,留置权可适用于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
第五,留置权可适用于财产租赁合同。
第六,留置权可适用于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