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考验期满后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
《刑法》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一、监督机关对获假释的罪犯的监督的主要内容有:在假释考验期内是否发现有判决宣告以前没有判决的漏罪;在假释考验期内是否又犯新罪;在假释考验期内是否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机关规定的行为。在假释考试期内没有上述三种情况,考验期满,应宣告刑罚执行完毕。在假释考验期内,如果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没有上述的情形,即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没有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漏罪没有判决,没有严重的违法行为,假释考验期满的,就认为犯罪分子的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同时,有关方面应当向犯罪分子和当地群众、组织或其所在单位公开予以宣告假释期满、刑罚执行完毕。
二、假释期满发现漏罪如何处理获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有重新犯罪或者被查出有漏罪未宣判,应将新罪或漏罪处以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假释是一种奖励制度,是对投入监狱强制劳动改造的罪犯主动遵守监规,努力学习文化、技术,完成和超额完成生产任务、检举揭发、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立功表现的奖励,因此,适用于被判处较长刑期的犯罪分子,但是,为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下列犯罪不适用假释:
一、累犯;二、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在一审中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被判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的,附加刑从假释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1、判处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在有期徒刑执行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
2、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3年以上10年以下,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从减刑以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在主刑执行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
所以,假释期满未出现撤销假释事由的,附加刑是否还执行取决于假释期满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否到。
属于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对象包括:假释、管制、缓刑、保外就医和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满释放的,从释放之日计算;假释的从假释之日计算,本案的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从2011年7月15日-2020年7月14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