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担保的类别有:
(一)人保,是指除了债务人财产以外,又附加了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
(二)物保,是指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作为债权人之债优先受偿的对象;
(三)金钱担保,是指于债务之外又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