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提供的犯罪线索不算立功。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属于立功。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
《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亲属收集到一些犯罪信息后,由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机关检举的,可以认定为立功的表现。根据《刑法》第68条第1款规定,犯罪分子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是确有立功表现:
1、揭发、检举监内外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2、制止他犯逃跑、行凶、破坏等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中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抢险救灾中有突出贡献的;
6、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突出事迹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是否构成立功,要看检举犯罪是否符合立功的法律条件。
我国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下列情况不能认定为立功:
1. 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2. 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3. 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
是否有立功表现,需要有法院最终认定。
对具有立功情节的被告人是否从宽处罚、从宽处罚的幅度,应当考虑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还应考虑检举揭发罪行的轻重、被检举揭发的人可能或者已经被判处的刑罚、提供的线索对侦破案件或者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所起作用的大小等。
具有立功情节的,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刑法及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案件线索必须是由自己探查到或者发现的,因此从他人处得知(包括由亲属提供)重要线索而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至少是未被法律排除的。
2.4.我国刑法惩罚犯罪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而是为了教育和改造罪犯,预防犯罪。本案认定甲的立功行为并予以从轻处罚,并不违反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
被告人提供一定线索如果成功侦破了其他案件的,构成立功。构成立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提供的线索不属于立功的情形有:
1、依职责获得的线索;
2、非本人提供的线索;
3、非法获得的线索。如果犯罪分子是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