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法中规定的反洗钱调查是指反洗钱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可疑交易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行政管理行为。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四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