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期限到期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继续承包。《民法典》规定,土地的承包期限届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