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且持续经营能力;
(二)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四)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二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