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立案与公安立案的区别:
1、法院立案的类型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而公安立案的类型主要是刑事案件;
2、法院通常是直接受理案件,予以立案;而公安机关管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两者还是有区别的。一般法院立案是双方当事人都能够找得到,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产生的纠纷是可以通过谈判或者是公开的法律处理就能够解决。派出所立案的话,往往是由于一些形式问题,或者是双方当事人基本上可以能会产生武力解决的方法进行的立案。
法律分析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有犯罪事实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如果不是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立案。没有犯罪事实,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由于案件的提交是犯罪的开始,此时犯罪的事实仅涉及发现危害社会和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至于犯罪的整个过程,犯罪的具体情况,犯罪者的具体情况等,在提交时不需要充分说明。这些问题应在案件提交后通过调查或审判活动解决。
(二)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 需要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时,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财产,除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返还或者通知当事人。
法院受理刑事(杀人、放火···)+民事案件(离婚、遗产处理···)
公安局只接受刑事案件。
部门性质也不一样,公安局一般充当执法机关。法院是司法机关,有时候也是执法机关(枪毙法院执行)。
公检法就是指的公安局、检察院、法院
好像公安局提供证据收集,法院是建立在证据上的审判。就是一个审查机关,一个宣判机关。
受案也就是受理,受理的范围要大于立案的范围。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受案即受理案件,法院接受原告的审理需求。在刑事案件中,只要有人报案一般就只进行形式上,表象上的审查,辩断就先受理。而受理后经审查达不到立案标准的不立案。在民事案件中受理是指:法院对诉讼主体提交的材料经过初步审查属于职责范围且手续基本齐全的予以接受的一道程序;而立案是指: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材料进行进一步审查,符合受案范围,需要作为案件审理(或调查),对相关材料进行编号报批的一道法律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