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上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是指自然人身体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物质需要或精神需要)并且能够被人力所控制、支配的物质实体。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