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实际出资人同意后代持股权可以出售。如果名义股东将其代持股权私自处分,实际出资人有权请求认定该处分股权行为无效,但由于工商登记股权在代持人名下,第三人善意相信代持人享有股权的,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确认股权转让有效,实际出资人只能追究代持人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