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再婚的遗产问题
最近接触了几个老人再婚后的遗产问题,发现其实财产,更直接的说,遗产是老人再婚的最大障碍。
对于鳏寡孤独之人来讲,比起青壮年,更需要爱情。因为有大把的时间无法打发,由于代沟的问题,又极易受到小辈的疏忽,很容易产生感情的无所依托,而身体上的种种慢性病也需要有同伴照料。
老人之间其实更容易产生爱情,因为由于阅历的关系,更注意内心的感受和体验,同龄人之间话题也特别多。
但是即使是年轻人也越来越注意爱情的经济保障,对于缺少收入来源的老人来讲,更是如此。
不过老年人看重的经济保障重在现在,而年轻人重在将来。
由于年龄的关系,再婚的老人会考虑到底在一起能过几年。老人自己的财富积累是和家人共同努力得来的,其中更多的是与家人在一起的回忆,也就是说老人的财产具有家庭意义,所以虽然老人们之间容易产生爱情,但是却往往是有保留的爱情,比如财产问题的AA制。
见过不少再婚老人的家庭,好像AA制比较普遍。
但是即使是有婚前财产协议,即使有AA制,但是老人们依然有后顾之忧,那就是对方还可以与自己的子女们分享自己的遗产,而这一点是很多老人不愿意的。
从某种角度来看,再婚老人更像是一种亲密的朋友关系,只愿意奉献感情和相处时的一些小花销,但是不愿意奉献遗产。
遗产问题也是不少小辈反对老人再婚的昭然若揭的理由。
可惜的是很多老人在还没有把再婚的法律意义看清楚之前就再次踏进婚姻的殿堂。
婚姻需要学习,再婚更需要学习。
再婚的第一节课是爱情,第二节课就是财产问题。
博主建议老人们再婚前考虑这样几个问题。
第一,我和他是否情投意合?真正合得来结婚,否则可以相处一段时间看看,哪怕是同居一段试婚,也别轻易领结婚证;
第二,我们的财产如何处理?如果老人们签一个婚前财产协议,公证一下财产的归属,每人再留一个遗嘱,指明财产由自己的子女继承,恐怕子女们就不会反对了。
第三,我是不是足够大度?如果结婚,应该注意抓大放小,就是大额财产小心处置,小额财产难得糊涂,否则家庭幸福难以为继。
针对老人再婚的种种难题,博主准备了一些法律文件,这些法律文件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些难题,使得再婚老人的幸福生活有所保障。
法律分析:老人再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处理财产问题:
1、签订财产约定协议书。具体约定双方的婚前财产归属、再婚后的生活、医疗、子女关系等财产归属问题。这是再婚者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也是对双方子女的承诺。
2、立遗嘱。对于老年人再婚前的个人财产,双方子女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继承。对于再婚老人婚后所形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子女都有相互继承的权利,因此为了以防双方子女之间闹矛盾,可以先立遗嘱,在遗嘱中对财产进行明确分配。
3、进行意定监护。意定监护是指老年人在意识清楚的时候,书面指定一个人作为自己失能后的监护人,照顾自己的生活,处分自己的财产、权利等。
4、进行财产信托。若再婚老年人的家庭拥有大量资产,为了避免再婚后产生纠纷,可以进行财产信托。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财产或财产权(包括各种动产、不动产和其他权益等)交付给信托公司设立信托,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法律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九条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
老人 再婚 后的遗产分割,具体如下: 1、首先,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 继承人 的遗产,不参与分割。
2、 继承 开始后,按照 法定继承 办理;有 遗嘱 的,按照 遗嘱继承 或者遗赠办理;有 遗赠扶养协议 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 、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 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 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 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老年再婚遗产的分配是把 夫妻共同财产 进行分割,按照 夫妻财产分割 原则进行分割。将被继承人的那一份作为遗产,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即可由配偶,父母,子女均等进行继承。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继承开始后,首先要确定哪些财产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被继承人的财产一般包括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以及其个人财产。共同财产主要是指除另有约定外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夫妻可约定其个人特有财产全部归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这部分财产也属于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主要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和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在分割遗产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根据《继承法》,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同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等几种继承人应当适当照顾,对有扶养能力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根据《继承法》规定,遗产继承,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的,按法定顺序继承。 对于再婚遗产的分配,一要看再婚者的父母是否健在,二要看其再婚时,再婚配偶带来的子女有否长大成人。如果再婚者的继子女还未成年,即与继子间将形成抚养关系,此时,继子与亲生子一样具有同等的继承权反之,就不具有继承权。 能 继承再婚配偶的遗产 吗?答案是肯定的。只要经过合法的婚姻登记,且没有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就能继承再婚配偶的遗产。在实际生活中,很多再婚老人的子女在老人去世后,会阻止老人的再婚配偶继承老人的遗产,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老年人再婚,如果有老年人立了遗嘱,那么就按照遗嘱的具体内容发生继承,如果老年人没有立遗嘱,那么老年人的遗产就会发生法定继承。后找的老伴可以继承他的遗产,老伴的子女能否继承老年人的遗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有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您的情况,老年人再婚,后老伴作为老年人的配偶,能够继承老年人的遗产。老伴的子女即使并非老年人的亲生子女,只要受到来自老年人的抚养教育,那么也可以继承老年人的遗产。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老人再婚,应如何保护自己的财产?有什么办法?
因为都是老人了,双方都会有自己的孩子。两位老人在一起后,赡养问题应该如何处理?夫妻有互相帮助的义务。老年人由于各种身体机能的下降,在生活上需要更多的照顾。再婚老年夫妇的互助能力自然不比年轻夫妇强。照顾老人的义务应该更多地落在子女身上。
父母再婚后,有些子女与父母的配偶没有感情基础,很难建立和谐的关系。一些子女推卸责任,不愿意继续承担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对父母再婚后的生活造成很大影响。而且老人身体不好,平时生病住院。这笔费用如何处理,婚前要和双方孩子约定。《婚姻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
再婚老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处理财产问题:签物业协议。具体约定双方婚前财产、再婚后生活、医疗、子女关系等财产返还房屋。这是再婚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也是对双方子女的约定。
立遗嘱。对于老年人再婚前的个人财产,双方子女可以依法继承。对于再婚老人形成的已婚夫妇共同财产,双方子女有权相互继承。所以为了让双方子女产生矛盾,可以先立遗嘱,在遗嘱中明确财产分配。
故意监护。有意监护是指老年人在有意识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指定一人作为其监护人,照顾其生活,处分其财产和权利。
进行财产信托。如果再婚老人家庭有很多资产,为了避免再婚后的纠纷,可以进行财产信托。委托人交付其合法拥有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包括各种动产、不动产及其他权益等。)向信托公司设立信托,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和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老年人再婚的财产关系问题,和初婚一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