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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收回贷款是否属于当事人约定解除权

发布时间:2023-04-21 03:38:27

提前收回贷款不属于当事人的约定解除权。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在一份设立权利义务的的合同中,同时约定任意一方可不附任何条件的解除合同,这有违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借款人如果存在发票缺位、不配合检查、抵押物被查封等情况,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提前收回贷款是否属于当事人约定解除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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