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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发布时间:2023-01-19 10:23:30

集资诈骗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是集资诈骗罪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否则是非罪;集资诈骗罪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有非法集资的行为,否则为非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如何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

法律解析:

根据我国 刑法 的有关规定, 集资诈骗罪 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在客观要件上极为相似,区分二者的最重要的一点就是集资诈骗罪主观上是有非法占有赃款的目的,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主观上则是通过吸收公众存款扰金融秩序。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集资诈骗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集资诈骗罪与其他非法集资犯罪的界限根据什么

依据《刑法》, 集资诈骗罪 是指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和情节的行为。与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的单一犯罪客体(指侵犯金融管理秩序)不同,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客体属于复杂客体,它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集资诈骗罪也是当前高发的一种非法集资类犯罪,是我们进行打击的重点。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集资诈骗罪区别于其它非法集资类犯罪的主要因素。某种 非法集资行为 如果其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并且又采用了诈骗的方法,则即使其符合其它非法集资类犯罪的要件,也将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将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归纳为: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根据《追诉标准》, 个人集资诈骗 ,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者 单位集资诈骗 ,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予以刑事追诉。由于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对于 数额特别巨大 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集资诈骗罪如何区分

集资诈骗罪 认定如下司法实践中,集资诈骗行为与一般正常合法的集资行为(尤其是与集资 经济合同纠纷 )之间的界限有时往往容易混淆。区分的关键是要进行认真的综合考察:

(1)考察行为人的目的,即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正常合法的集资行为,无论是否发生集资纠纷,双方当事人在签订集资合同时,主观上均不存在无偿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或目的而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则在主观上有占有他人集资款或物的故意,其与他人签订集资合同并不是为了履行合同,而只是作为一种诈骗的手段,因为在签订集资合同时,行为人已经具有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2)考察行为人集资的方法,即考察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欺骗的方法。一般来说,正常合法的集资行为,并不需要采用欺骗的方法,也不会用欺骗的方式来达到自己的集资目的而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则必须使用欺骗的方法,使人上当,从而达到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3)考察行为人履行集资合同的能力和诚意。一般而言,正常合法的集资行为当事人,对集资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在客观上有完全履行能力或部分履行能力,且在主观上有履行的诚意并作了一定的努力而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则根本无履行合同的诚意,也不会为合同的履行作任何努力。

集资诈骗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4)考察行为人违约后的态度。正常合法的集资行为的当事人,在违约后不会故意逃避责任而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则必然会采取潜逃抵赖等方法进行逃避,使投资者无法追回。

集资诈骗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一、集资诈骗罪是怎么认定的 (一)客体要件。侵犯的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有的以引资合作经营为名,有的以共同投资为名有的采取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将从社会上骗取的钱财据为己有。这种犯罪直接损害了投资者的切身利益,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因此, 刑法 增设了集资诈骗罪,并规定了严厉的 刑罚 。 (二)客观要件。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一种手段。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集资诈骗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1、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无此目的,其行为属于一般的集资借贷。即使行为人为获得集资款而行意夸大了回报集资的条件,而且集资后因经营管理不善或市场因素变化等原因造成亏损而无力偿付集资本息并引起纠纷的,也只能按 债务纠纷 处理,而不能以犯罪论处。

2、集资诈骗的数额大小。如果数额不大的,不应认定构成犯罪。 (二)区分集资诈骗罪与 诈骗罪 的界限 集资诈骗罪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诈骗罪,因此它既有一般诈骗罪所具有的共性,也具有一般诈骗罪所不具有的特殊性。两者区别主要是: 1、犯罪的对象不同。 本罪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用以集资获利的资金,包括金钱与财物但后罪即诈骗罪的对象则是特定的,即行为人是针对某一特定的人或单位去实施诈骗行为并获取其钱财。

2、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 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直接使被骗人交付财物的行为,被骗人交付财物既可以是为了投资营利,亦可以是购买某物或借给欺骗人但本罪不仅要使用诈骗方法即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而且还是以聚集资金的名义进行的,被骗人交付钱财是认为所交付的资金是集资而营利,而没有其他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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