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共有人份额可以当事人协商确定,通过书面形式作出约定;当事人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按照出资额确定;当事人无法确定出资额的,一般视为等额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共有物的处分、重大修缮和性质、用途变更】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共有及其类型】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