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出质的权利包括:
1.应该收到的账款;
2.能够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3.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和能够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
4.债券以及存款单;
5.仓单以及提单;
6.汇票以及支票、本票。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三条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