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质押不存在到期。我国法律规定,质押的质权有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优先受偿性,只能质押动产,房产属于不动产可以进行抵押、无法进行质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生效时间】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有价证券出质的质权的设立】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