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交房经催告三个月仍未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