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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受理诉讼标的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1-19 10:46:25

基层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金额一般是在五千万元以下。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普通案件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诉讼标的与管辖法院都可以由争议双方协商确定。对于有争议的情形,可以先向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基层法院受理诉讼标的是什么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法律中诉讼标的指的是什么?

法律中 诉讼 标的指的是什么? 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所争执的需要通过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予以解决的民事、经济法律关系,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每个诉讼都有特定的标的,一般由原告的诉讼请求决定。诉的标的使诉特定化,以区别不同种类的诉。给付之诉,诉讼标的是原告提出的实体权利请求,包括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和原告向被告提出的实体请求。如给付 赡养费 之诉,其诉讼标的一是当事人双方的 赡养 关系,二是给付赡养费的要求。确认之诉,诉讼标的是原告请求确认的民事法律关系。如确认 收养 之诉中,父母子女间的收养关系即诉讼标的。变更之诉,诉讼标的是原告请求变更或消灭的民事法律关系。如 离婚 之诉,诉讼标的是现存的夫妻关系。诉讼标的与标的物不同,标的物是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是其具体物质形态。在分割财产之诉中,诉讼标的是财物的产权,诉讼标的物是财物本身,或是物品或是一定数量的款项。非财产权益之诉有诉讼标的,不一定有标的物。 因素区别 (1)诉讼请求,是用来准确又简洁地表示请求审判的原告的主张原因事实,又称为诉讼理由,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所依据的案件事实。 (2)诉讼标的,又称为诉的标的或诉的客体,是当事人双方争议和法院审判的对象。诉讼标的由诉讼请求和原因事实加以确定,其中任一要素为多数时,则诉讼标的为多数。诉讼标的:是诉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有的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 (3)诉讼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物指 买卖合同 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举例说明,在 房屋租赁 中,诉讼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诉讼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诉讼标的和诉讼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 诉讼标的,简单来讲,就是当事人诉讼的目的和对象。诉讼是指原告与被告就某件事情不能达成一致,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一般是由原告发起诉讼。被告一般是有错误的一方,经法院判定后,决定是否承担 民事责任 或者刑事责任,是否需要入刑或者进行罚款。

所谓的诉讼标的是什么?

诉讼标,是指当事人争议的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予以解决的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或权利。

基层法院受理诉讼标的是什么

诉讼标的是在民事诉讼中经常遇到,而又抽象不好掌握的一个法律术语,且易读错。在这里,“的”不读轻声,音同“地”。

诉讼标的是诉的两个构成要素之一,在任何一个诉中,都必不可少。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提出的要求保护的实体权利,被告反诉时提出的实体权利要求,第三人通过人民法院向本诉的原告和被告同时提出的实体权利要求,都有其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与标的物不同。前者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后者,是指当事人争议的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

什么是诉讼标的?

1、诉讼标的是诉讼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有的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

2、诉讼标的,是任何一起民事案件都必须具备的。诉讼标的是整个诉讼的核心。

3、具体来说,诉讼标的的核心地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当事人的攻击和防御都围绕着诉讼标的进行;其次,法院的判决是对诉讼标的的最终处理。最后,诉讼标的还是法院判定当事人是否重复起诉的根据。如果前诉的诉讼标的与后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则当事人不得就该诉讼标的向法院再行起诉。

基层法院管辖标的额最新规定

【法律分析】

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战区军事法院、总直属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基层法院受理诉讼标的是什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第四条 对新类型、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第五条 本通知调整的级别管辖标准不适用于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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