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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作品著作权的主体

发布时间:2023-01-19 11:01:30

汇编作品著作权的主体是汇编者。但是汇编者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汇编作品指的是作者把其他作者的作品、作品片段或者不属于成型作品的某些数据和材料汇集到一起,从而呈现出新的作品。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十五条

汇编作品著作权的主体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六条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行使归谁?

   汇编作品就是作者把其他作者的作品、作品片段或者不属于成型作品的某些数据和材料汇集到一起,从而呈现出新的作品。新作品的著作权归汇编者所有,但是在使用其他作品的过程中,不能侵犯原来作者的著作权。也就是要标明出处,而且还要给原创作者酬劳。除汇编作品外,还有一种看起来类似的作品叫做合作作品。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    第一,汇编作品的作者不需要在所用的作品基础上进行创新,而合作作品的作者们需要有明确的创作欲望,而不是单纯的把成型作品汇集到一起。第二,汇编作品里的每一篇作品都可以区分开来,读者都知道每篇作品的出处和创作人,而合作作品的成果有时候不可分,有时候可以分。因为合作作品的创意也许是作者们达成共识得到的。    第三,汇编作品在发表的时候,是要以汇集人的名义发表,而合作作品发表的时候要以所有参与作者的名义一起发表。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把作品汇编到一起的人。汇编人可以是普通人也就是具有国籍的公民,也可以是法律范围内承认的人的主体,也可以是个体商户、个人合伙或者是某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合作组织。如果是某个单位组织员工,提供资金和工作资料进行集体创作,并且该单位对现有的如百科全书、应用教材,大型知名摄影画册承担责任,这种情况下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这个单位。    汇编人在表明著作权是自己的时候,不能侵犯到原创作者的著作权。汇编人引用的作品有的已经有了著作权认证,比如作者想要引用某诗人写的诗,一定要经过诗人本人的同意,而且还要向诗人提供报酬。这样汇编的过程才合理正确。    综上所述,对于汇编作品的著作权都是由汇编人享有的,如果由他人侵犯个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可以进行维权,当然对于汇编作品和著作权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汇编作品是绝对不可以更改其中的内涵,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

汇编作品著作权?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把作品汇编到一起的人。汇编人可以是普通人也就是具有国籍的公民,也可以是法律范围内承认的人的主体,也可以是个体商户、个人合伙或者是某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合作组织。如果是某个单位组织员工,提供资金和工作资料进行集体创作,并且该单位对现有的如百科全书、应用教材,大型知名摄影画册承担责任,这种情况下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这个单位。汇编人在表明著作权是自己的时候,不能侵犯到原创作者的著作权。汇编人引用的作品有的已经有了著作权认证,比如作者想要引用某诗人写的诗,一定要经过诗人本人的同意,而且还要向诗人提供报酬。这样汇编的过程才合理正确。近年来,互联网时代的发展速度日新月异,而汇编作品在网络传播的范围和力度越来越广泛,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人都想了解一下汇编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谁进行汇编的,那么这个著作权就归谁所有,也就是可以对这个作品享有一些财产和人身方面的权益。

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主要是:

一、雇佣作品(职务作品)的权利主体,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二、委托作品的权利主体,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三、合作作品的权利主体,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对于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四、演绎作品的权利主体,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但演绎作品的作者在行使著作权时不能侵犯原作作者的著作权,并无权阻止他人对同一原作演绎。

五、汇编作品的权利主体,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汇编人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1、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2、汇编作品包含两类:

(1)对已发表的或已完成的作品进行选择、编排而形成的作品,如选集、期刊、百科全书等

(2)对不构成作品的材料的内容进行选择或编排而形成的独创性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主体: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

电影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物体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于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具有演绎作品与合作作品的特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三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四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第十五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六条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十七条 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十八条 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汇编作品著作权的主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十九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二十条 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

演绎作品与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谁所有?

一、演绎作品与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谁所有?

演绎作品,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演绎作品的独创性在于它一方面对原作品进行了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另一方面又在原作品的基础上有所创新,对原作品作了形式上的变动。演绎作品的作者可以凭借他在演绎原作品的过程中所付出的大师的创造性劳动而对演绎作品享有独立的著作权。第三人在使用演绎作品时,应征求原作者与演绎作品作者的同意。

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汇编作品应包含两类:其一是对于已发表或已作品进行选择、编排而形成的作品,如选集、期刊、百科全书等其二是对不构成作品的材料的内容进行选择或编排而形成的独创性作品。

二、演绎人利用演绎作品时的限制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是汇编人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演绎人在利用演绎作品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1)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比如已过保护期而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除外,演绎他人的原创作品应该事先得到原创作者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否则即是侵权行为,要承担侵权责任。

(2)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在行使其著作权时,不能侵犯原作者作品的著作权。就人身权而言,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在进行演绎时必须保证原创作品的完整性不受破坏,即未经原作著作权人的同意,不得修改原创作品的内容、主题等不得侵犯原创作者的署名权,即在演绎作品上应署明原作者的姓名。就财产权而言,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财产权包括改编权、翻译权和汇编权等,因此,演绎作者应向原作品作者支付法定或约定的报酬。

(3)演绎作品也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因此,第三人在对演绎作品进行利用或进行再演绎时,应征的原创作者和演绎作者的双重许可。

三、汇编作品的权利归属和行使

我国《著作权法》第14条对汇编作品著作权的权力归属和行使作了如下规定:

1、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汇编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实践中,法人和其他组织比较常见。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汇编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而形成的汇编作品,汇编人仅就其设计和编排的结构或形式享有著作权。比如,对已进入公有领域的古典文学作品进行选编,或是根据某些行业的需要汇编法律法规,就属于这种情况。

2、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在行使汇编作品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也就是说,汇编人在对单个作品进行汇编创作时,如果这些单个作品仍享有著作权,则应征的原作者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对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进行汇编或者是演绎,对作品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其汇编人和演绎人就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但是汇编人和演绎人在对原作品进行利用时,不得擅自使用原作品,需要征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需要向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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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主体分类规定

著作权的主体分类规定四、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 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者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现代社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一种法律制度。下面来看看著作权的主体分类规定。著作权的主体分类规定一、著作权的主体分类规定(一)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创作,是指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了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创作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不受自然人行为能力状况的限制,但创作成果必须符合作品的条件,创作主体才能取得作者身份。创作本来只能是具有直接思维能力的自然人特有的活动,但单位也可在特定情形下通过其特定机构或自然人行使或表达其自由意志,因而单位也可被拟制为作者。著作权法第二条第3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单位被视为作者时,可以成为完整的著作权主体,享有作者权利,承担作者义务。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都可作为认定作者的证据。(二)继受人继受人,是指因发生继承、赠与、遗赠或受让等法律事实而取得著作财产权的人。继受著作权人包括继承人、受赠人、受遗赠人、受让人、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和国家。继受著作权人只能成为著作财产权的继受主体,而不能成为著作人身权的继受主体,因著作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三)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即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1.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的;

2、其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30日内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

3、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

二、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一)演绎作品的概念演绎作品,又称派生作品,是指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创造性劳动而产生的作品。改编,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翻译,是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为另一种语言文字;注释,是指对文字作品中的字、词、旬进行解释;整理,是指对内容零散、层次不清的已有文字作品或者材料进行条理化、系统化的加工。(二)演绎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及行使演绎行为是演绎者的创造性劳动,是一种重要的创作方式。演绎创作所产生的新作品,其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汇编作品著作权的主体

三、合作作品的着作权人(一)合作作品的概念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其构成要件是:

1.作者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2、作者之间有共同创作的主观合意。合意,是指作者之间有共同创作的意图,既可表现为明示约定:,也可表现为默示推定;

3、有共同创作作品的行为,即各方都为作品的完成作出了直接的、实质性的贡献。(二)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及行使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如果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如共同创作的小说、绘画等,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人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如果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如歌曲,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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