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约定的补偿款,复婚后能否讨要?昨日上午,合肥市蜀山区法院依法宣判了该院首例婚内财产纠纷案,一审判决张先生给付妻子陈女士补偿款9万元。
陈女士与张先生曾于2006年6月初在蜀山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在当年6月15日前,男方补偿给女方人民币9万元。2008年1月,陈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支付补偿费9万元。2008年2月,陈、张二人登记复婚,陈女士便撤回起诉。
2009年5月,张先生又要求与陈女士离婚。为讨说法,陈女士将张先生诉至法庭,要求其支付补偿费9万元。张先生称其已将94000元支付给陈女士,并提供了一张陈女士出具的字据复印件,但陈女士在法庭上对该字据复印件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虽已复婚,但张先生对约定的9万元补偿款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张先生虽称其已支付给陈女士94000元,但陈女士对该字据不予认可,且张先生未提供原件,法院不予采信。法院判决张先生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陈女士补偿款9万元。
没有结婚证,复婚后再离婚,共同生活时的花费需要双方协商确定是否要还给男方,但一般来说在没有借条这类证明的情况下,是不用还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酌情返还。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 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 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离婚后谈恋爱无可厚非,因为是单身也没有婚姻在身,过程中对方因喜欢主动而愿意给钱花,那就接着呗,属于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也可以认为是赠予,那就是不用还的。而在复婚以后就不要接着婚姻以外的另一个人的钱了,直接告知给对方,自己已经复婚的事实,如果接了,就主动还给对方而不是等对方开口要回,这个钱是属于别人的,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假如说,对方主动要回,就还给对方。
不要上他的当,必须给现金,或者微信,支付宝。
打欠条,你就完了,他就不给你了,你得和他说道说道,他玩你的时候,怎么不说打欠条,玩一次,先打欠条10000元一次。这样的人必须要给点颜色。
你也是,人家又没有说和你结婚,你这么着急怀孕干什么啊?做爱的时候为什么不采取安全措施(戴套),难道就是为了舒服,cao的爽!
必须声讨这个男人。一定要用合法的手段,明白!一切以不触犯法律的前提下得到你应有的补偿!
你说你和前女友已经复合了,可是他不肯分手,你都答应给她分手费了,但她却哭的死去活来,其实你前女友这种表现和状态,他还是在意你,还是爱你的,如果你还有那么一点点爱她,那你们就好好的相爱相处吧,因为你的前女友还是深深地爱着你,她还是很愿意和你相处的,要不然他不能有这种表现,既然复合了,就好好的相沟通相交流,只有面对现实,都诚恳的相对,你们的感情还是有感基础的,你要珍惜你的女友,因为像这样的女友爱的这种表现,你还要珍惜,还要在意,还要呵护她,还要保护她,你要理解他,只有两个人相亲相爱,你们的感情才会幸福快乐,你们的爱情才会越来越好
看了你提出的问题,首先,我来回答一下,你们能否复合。据我的社会经验,你们复合是大概率的不可能的事。现在我来说一下跟男友同居十个月,二人之间吵架是不可能避免的,说不上谁对谁错,因为爱情是相互包容的,但从你向男朋友要分手费的这件事,我认为你是个渣女,而且性格比较任性且反复无常,从你向男朋友要分手费这件事,你就已经占到了道德的最低点,你的男朋友已经彻底把你看透,想复合是根本不可能了!除非他只是想玩弄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