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承租公房动迁中,“他处有房”的认定是: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订立动迁补偿协议后,公房承租人需对同住人进行安置和分配。他处有房的不能参与分配,依法排除同住人资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