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判决明确保证人追索权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根据生效判决直接进入执行程序,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