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人对质物的价值承担责任,不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或者第三方承诺其动产的债权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双方达成一致的实现承诺的权利,债权人有权索赔的动产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