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劳动关系形成的债务不能转让的,其是指基于劳资关系产生的工资赔偿请求权;从外延上看,是指各类企业组织的劳动者享有的工资报酬索取权,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组织与其建立的劳动平台与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索取权,所以不能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