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追偿范围包括:
(一)因履行保证债务而得到的财产;
(二)履行担保义务发生的其他费用;
(三)各项费用的利息;
(四)保证人在履行保证义务过程中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